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大家常常忽略一个问题——
债权也有“保质期”
近日
汝州市法院庙下法庭开庭审结了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1996年7月份,原告卖给被告10吨左右的红薯面粉,被告收到面粉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被告于1996年12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9月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受理该案后,张强伟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件事实,查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周某提交证据显示被告李某认可欠款事实,承认给原告出具过欠条,且自被告欠钱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以上事实证明,原告一直未放弃向被告主张归还欠款,这就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主张权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该纠纷虽然长达28年,但仍处于诉讼时效之内。
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张强伟利用中午时间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原、被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讲清利害关系,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款项,原告撤诉,一场长达28年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律索引
一、诉讼时效期是多少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哪些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